近日,教育部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》,明确提出,从2015年1月1日起,取消体育特长生、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、科技类竞赛、省级优秀学生、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,此后获得相关奖项、名次、称号的考生,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。
哪些高考加分项目将取消?哪些将保留?如何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?如何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行为?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项政策,小编和大家一起对高考配套政策进行大梳理。
项目和分值做“减法”
鼓励特长做“加法”
体育、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,是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、矛盾最集中的问题。如何破解?《意见》明确,从2015年1月1日起,取消体育特长生、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、科技类竞赛、省级优秀学生、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,此后获得相关奖项、名次、称号的考生,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。
与此同时,取消地方性体育、艺术、科技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等鼓励类加分项目,进一步大幅减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。
为有序衔接,《意见》指出,2015年1月1日之前,在高中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、名次、称号的考生,是否具有加分资格,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。但加分分值不能超过5分,体育部门要重新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复测。
《意见》规定,考生的相关特长、突出事迹、优秀表现等情况,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,供高校录取时参考。
为鼓励考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,教育部门将继续通过其他方式,为考生设计升学通道。如鼓励考生报考相关高校体育类、艺术类专业,对有突出表现的,有的可以作为自主招生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,对有突出事迹的,高校可以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。
保留和完善
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
《意见》指出,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,保留“烈士子女”、“边疆、山区、牧区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”、“归侨、华侨子女、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”、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”、“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(含)以上或被大军区(含)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”加分项目。各省(区、市)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,但不得擅自扩大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范围。
对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,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?《意见》指出,一是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,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。二是地方性加分项目的适用范围与全国性加分项目不同,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(区、市)所属高校在本省(区、市)招生。三是有关地方要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,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。
在实施过程中,要因地制宜,由各省市制定调整加分政策的实施方案。
建立加分资格审核责任制
实行倒查追责
为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,《意见》要求,各省(区、市)要按照“谁主管、谁审核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,明确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、工作流程、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,确保职责明确、办法清晰。
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人表示,《意见》对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提出了严格的工作要求:各省(区、市)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、办法、程序、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。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、性别、所在中学、加分项目、相关佐证材料,以及审核单位、审核人员名单(包括评委、裁判)等。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、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要严格按照要求翔实、准确、及时公示考生资格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专项检查。
为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,《意见》要求,要进一步完善网络、电话、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,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,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,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。
对弄虚作假、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,一经查实,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、考试或录取的资格,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,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。
此外,各省(区、市)要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,实行倒查追责。一经查实,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